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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Tornado Cash 最新指控似与金融犯罪指导局 FinCEN 文件相互矛盾

Tornado Cash 对智能合约唯一的控制权是改变其中与隐私功能相关的密码学逻辑,而并不具备任何实际查看或移动用户资金的能力。

Peter Van Valkenburgh
Peter Van Valkenbur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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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New Tornado Cash indictments seem to run counter to FinCEN guidance

原文作者:Peter Van Valkenburgh,Coin Center 研究负责人

原文来源:coincenter

编译:bayemon.eth

注:Coin Center 是关注加密货币政策问题的领先非盈利机构,从事研究与教育政策制定,并倡导监管方面对加密技术采取合理的监管方略。

Roman Storm 和 Roman Semenov 被起诉,罪名包括共谋经营无照经营资金转移业务。到目前为止,所有相关事实未完全披露,但初步看来起诉书中有限的事实指控并没有显示任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关于这期新案件相关的其他指控,我们可能会有后续跟进,但当前还是有必要讨论一下,何为资金转移,以及何为“纯粹”的软件开发或通信服务。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是美国公民构建和发布软件权利的核心。

起诉书中与“被告方无证进行资金传输”的唯一有关说法是,Tornado Cash "为公众提供资金转移业务",并且该业务没有向金融犯罪指导局( FinCEN )报备进行注册。但起诉书中是否陈述了实际表明被告从事合法资金转移活动的有关事实呢?

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实施条例将资金转移服务(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定义为“接受某人的货币、资金或其他可替代货币的价值,并以任何方式将上述价值传送给另一组织或个人”。

2019年FinCEN数字货币指导文件对这些法规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对匿名软件服务供应商提出:

匿名软件服务供应商不能充当资金转移方。FinCEN条例规定,由于转移过程中的交付、通信或网络接入等服务必定与交易过程相关,因此提供这些服务的软件开发商无从充当交易过程中的资金转移者一角。

起诉书囊括了FinCEN对各项事实的指控,其中描述了被告方所从事的种种活动,但这些事实都表明被告完全符合 FinCEN 对于匿名软件提供商的指导,即并没有充当资金转移者的身份。被指控的活动包括:

(a) 支付用户界面的网络托管服务费,该用户界面允许用户向底层智能合约发送交易信息;

(b) 支付Github的费用,用于存放智能合约和用户界面软件及文档;

(c) 在2020 年 5 月之前某段时间内,"完全控制" Tornado Cash智能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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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并未充当资金转移者身份

对于上文提及的网络托管与软件代码存放服务,这些活动本身并不符合FinCEN对于所谓“资金转移”的定义,即“接受资金并将其转移给另外一方”,这些活动仅仅涉及到软件和数据的交流与发布。因此,根据2019年的文件,这些活动显然不属于关于资金转移活动范畴。

虽然通过Tornado Cash提供这些 "交付、通信或网络接入服务"可以让个人用户更容易访问和使用其智能合约以传输资金,但这并不意味着服务提供方就此成为了资金转移方。正如 FinCEN 2019 年的指导文件所说:

利用软件交易进行匿名处理的人,可以根据交易的目的,分为普通用户和资金汇兑方。其中,普通用户通常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货物或服务时使用该软件,资金转移方则使用该软件作为中间商从事资金转移工作。

既然官方文件指出,可能存在用户通过匿名软件进行资金转移的可能性。同时,指导文件还提及软件开发商与用户都不必是注册在案的资金汇兑方,而据我所知,Tornado Cash 正是以此种方式运营的。

Tornado Cash 不具备智能合约“独立控制权”

至于 2020 年 5 月之前 "控制 "智能合约的问题,分析起来可能更复杂。起诉书只说合约完全由Tornado Cash控制,但事实上,以太坊智能合约是可变的,可控程度也是可变的。这是确定一个人是否在充当资金会对方所需的关键事实。

例如,如果某人具备锁定合约中所有资金的能力,那么此人确实可以将这些资金进行转移,并成为所谓的资金转移者。但是,如果他只是有能力更新与合同相关的某些逻辑,但不足以获得对资金的全部控制权并自行决定是否传输资金,那么此人就不具备 FinCEN 在指导意见中对所有资金的 "独立控制权",因此也就不是资金传输者。起诉书没有明确说明被告对智能合约的控制程度,因此FinCEN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Tornado Cash从事无照资金转移活动。

关于Tornado Cash对于智能合约的控制仍处在调查过程中,但就我们目前所知,Tornado Cash 对智能合约唯一的控制权是改变其中与隐私功能相关的密码学逻辑,而并不具备任何实际查看或移动用户资金的能力。如果这一技术分析是准确的,那么Tornado Cash就不可能拥有 FinCEN 指导文件中描述的具有资金传输能力的“独立控制”智能合约的权利,因此这一项指控也无法证明Tornado Cash从事“未经许可的资金传输”活动。

此外,政府还指控被告方“宣传” Tornado Cash 工具,并从治理代币中获利,同时还“蓄意设计”了其工具的相关功能。然而,同其他指控一样,这些活动都不涉及资金的“汇入与转出”。同时,如果软件供应商仅仅从广告服务中获利,则也无从说明被告提供的是理应受监管的金融服务,而非纯粹的软件服务。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并将在后续事实披露后发布更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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